赠与的房产是否可以要回-律界星

赠与的房产是否可以要回

来源:律界星2022-05-114136人看过
导读:2001年8月12日,老颜和好友王-辉找到租住在破旧房屋里的夏*丹,为的是兑现一个承诺:“丹丹,今天我要把这套房子送给你……绝不开玩笑,你看,我还带来了证人。”夏*丹听后既惊喜又顾虑重重:“你说什么?

2001年8月12日,老颜和好友王-辉找到租住在破旧房屋里的夏*丹,为的是兑现一个承诺:“丹丹,今天我要把这套房子送给你……绝不开玩笑,你看,我还带来了证人。”夏*丹听后既惊喜又顾虑重重:“你说什么?别冲动,这房子即便你愿意送我,你家人也会反对,还是算了吧……”

虽然女友推辞,但老颜主意已定。当着王-辉的面,拿起钢笔认真在白纸上写下《契据》:“现我居住的322号小院所有权归夏*丹,任何人无权干涉。立字为据。”落款处,王-辉和老颜写下自己名字,还按了手印。

当老颜郑重地把房产证连同这份《契据》交给夏*丹时,她的眼圈红红的:这样痴心爱自己的男人还有啥挑剔的?她决定把自己的后半生托付给眼前这个实在的男人——

2001年11月,两人领了结婚证,随后夏*丹和老颜一起生活在322号小院里。颜家三兄弟因女主人的到来,一日三餐都能吃上丰盛可口的饭菜,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颜*勇下矿采煤,常是一脸黑泥,一身泥水,可想起家里的媳妇,干劲更足了。在这期间,老颜曾拿出4000元,在村东购买了一块311号宅基地。让全家人骄傲的是,运气极佳的老颜在一次深夜回家途中捡到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黑包,当时街上没目击者,但他坚持把这笔巨款交给了派出所。老颜拾金不昧的事在街坊邻居口中传颂,人格魅力爆棚。

老颜和夏*丹沉浸在再婚的幸福中,谁也没想到日后会出现不和谐的音符。2005年5月,老颜的大儿子颜-胜准备结婚,一件小事让夏*丹和颜-胜心生嫌隙。夏*丹帮着购齐新家具、布置好新房后,为向外人证明她作继母的对颜-胜视如己出,她对老颜提出要求:“婚礼当天,颜-胜当众喊你爸,也必须喊我一声‘妈’,最好是磕头答谢……”

想到夏*丹这几年的辛苦,老颜觉得要求不过分,可颜-胜无法冲出心里枷锁叫不出这声“妈”。最终,婚礼那天,颜-胜给足了夏*丹面子,但就是没张开口叫“妈”。这让夏*丹失望甚至气愤:“能喊丈母娘‘妈’,却不能叫我妈,这不是明摆着让我难看嘛?”老颜小儿子说:“为这事,夏*丹不和我大哥说话,还不让他登家门。”

老颜的二子颜-峰在徐州读大学后,夏*丹把二女儿也接到身边。那几年,煤炭价格上涨,老颜的月收入都在6000元左右,可总是入不熬出,每月还要借亲朋好友1000多块。这些钱的去向,老颜从来不问。有次,颜-胜的婶婶和夏*丹闲聊时问及此事,两人还吵了一架。

2011年初,老颜从岗位上退下来。二儿子颜-峰也娶妻生子,小两口因工作压力山大,没时间管孩子,老颜便常去帮忙。夏*丹没有什么朋友,孤单之余,她难免对老颜发牢骚。一天,老颜又是很晚才回来。夏*丹生气地说:“怎么这么晚才回家?退休了也不在家陪我……是不是嫌我没工作和收入,你才这样欺负我……”老颜很气愤,也想不通:夏*丹和自己一起去帮忙怎么就不行?两人越吵越凶,厮打在一起,老颜的脸挂了“彩”。胳膊也受伤的夏*丹哭哭啼啼收拾衣物,搬到了大女儿家。

老颜夫妇从冷战闹到离婚边缘,夏*丹的哥哥出面调解。尽管老颜做出了让步,答应给夏*丹5万元住房公积金,还让她永久居住在322号小院。但夏*丹坚持索要这套赠与房屋的所有权,最终复合化作了泡影。

2012年9月,夏*丹一纸诉状将老颜告到法庭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后,最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把老颜的7.8万退休住房公积金一分为二。

婚前老颜写下的这份赠与“契据”是否有效?村东的311号小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情况复杂,可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利益,这场离婚诉讼中均未作判决,夏*丹只得另行起诉。

诉求被驳回,赠出的房产物归原主

离婚后,夏*丹因无住所经协商被准许在322号小院中暂住。熟料,老颜的小儿子与夏*丹的二女婿又为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争执起来,还动了手,最终派出所民警出面干涉才得以平息。2014年7月,夏*丹起诉老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322号房屋过户名下,并平均分割311号房产。邢台市桥东区法院采取独任制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双方当事人针对“赠与的房产该不该过户到夏*丹名下”等问题,展开激辩。

面对曾同床共枕十余年的被告,夏*丹向法庭出示了“契据”证明颜*勇曾把322号小院赠与自己。坐在被告席上的老颜点头认可,但辩称:“我送原告房子,是想让她与我白头到老,我百年后房子归她……现在,她与我离婚了,我的愿望没实现,我要撤销这份‘契据’!”

老颜的律师补充说:“原告手中的这张‘契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位于桥东区的322号房产证是1991年取得,说明该房产是被告和前妻及仨孩子的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的遗产,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所以,被告颜*勇未征得房屋共有人同意,擅自签订‘契据’将房产赠与原告,侵犯了其他共有人权益,是无效的。”

夏*丹的代理人指出:“颜*勇婚前有三处房产。原告受赠的这套房子的产权上都是登记在颜*勇的名下,因此被告有处分权,这份‘契据’是有效的……”

被告律师接着辩称:“颜家房屋再多,也不能证明桥东区322号房产属于被告颜*勇个人所有。在遗产未分割前,这些财产都属于家庭成员共有,根据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8条可认定这份‘契据’是无效的。”

311号小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庭上,原告和被告都向法院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小院的建筑者,但是内容却完全不同。被告律师要求原告律师调查笔录中涉及到的被调查证人出庭质证,但是,证人并没在法庭上出现。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火药味十足。主审法官结合查明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认为:所赠房产是颜*勇与前妻所建,其中一半属于遗产,颜*勇无权处分,该赠与是无效行为;这套受赠房产不属于救灾扶贫,没有经过公证,颜*勇有权撤销赠与合同;颜*勇出资4000元购置311号房屋宅基地,该出资虽属夏*丹与被告共同出资,但该地面所建房屋到底是夏*丹夫妇还是颜*勇二子所建,双方提交证据因不充分,所以暂不处理。

2014年10月27日,邢台市桥东区法院判决:驳回夏*丹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夏*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尚未对颜*勇前妻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进行处理的前提下,原审判决直接认定颜*勇赠与行为无效不妥,应纠正;夏*丹直接起诉要求将赠与的房产过户名下,属于证据不足,无法支持。

2015年3月,邢台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没多久,夏*丹来到桥东区法院请求平均分割311号房产。2016年6月中旬,邢台市桥东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还未作出判决。

律师说法:

受赠人要学会用法律保护权益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便可成立。生效的赠与合同必须履行吗?合同法第186条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此外,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特别指出,已交付使用、未办理过户房屋手续的这种赠与情形,该规定是“可以”认定赠与有效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没办理过户手续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本案中,夏*丹在婚后长达十余年不要求老颜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请公证部门对赠与的房屋公证,存在重大过失;另一方面,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但赠与房屋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前,赠与的房屋毕竟是老颜的,法律保护赠与人的权利就会更强些,赠与人依然有撤销权。因而,夏*丹的诉求得不到支持也就不为怪了。(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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