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要求返还银行打款不是借款也不是赠与法院不支持-律界星

离婚时要求返还银行打款不是借款也不是赠与法院不支持

来源:律界星2022-05-112443人看过
导读:案情简介:离婚时要求返还银行打款 原、被告于2013年9月4日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4年1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

案情简介:离婚时要求返还银行打款

原、被告于2013年9月4日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4年1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原告及其母亲分别于2013年10月17日、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0月20日、2013年10月21日、2013年10月23日为被告打款共计115700元。现原告再次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收受的现金115700元。被告则辩称,原告所诉现金被告已收到,但该款项是婚内赠与,是对夫妻财产的支配,且该款项被告已全部消费完毕,不具备返还的条件。

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借款事实无法确认不予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115700元款项的问题,本院认为,是否应予以返还的焦点在于该款项性质的认定。原告主张该款项系被告向其借款,被告主张该款项系婚内赠与。原告为此提供的证据为欠条一份及被告还款明细一份,原告陈述该欠条与离婚协议书系同一天书写。被告辩称对还款明细一份记不清了,对欠条持有异议,被告辩称没有为原告书写欠条,欠条上的签名是一份保证书的签名。由于原、被告对欠条的形成均放弃鉴定,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审理,原告可待取得证据时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夫妻之间能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大家都知道,夫妻结婚后所有收入,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却会出现婚内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打欠条的情况,那么,这个欠条是否有效?夫妻之间能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了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协议,则婚内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当然,如果没有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要依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款项来源于一方婚前财产或婚后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但如果款项的来源,出自于某一方保管或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不能认定为有效。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夫妻债务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之间的一般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结婚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一般为共同的费用。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律界星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推荐:莆田律师 嘉定律师 商洛律师 河池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快速咨询律师

相关律师推荐

热门文章

备案号:鲁ICP备18000229号-33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2-2026 律界星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