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几方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已构成严重的侵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法律对实施该行为的继承人做出继承法上的制裁,规定其丧失继承权,也是合情合理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有些人出于“大义灭亲”、实施“安乐死”等原因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仍然丧失继承权。但如果被继承人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而被迫杀害被继承人的,并不丧失继承权,原因是其不具有非法故意杀害的目的,没有违法性。另外从年龄上来讲,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主体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也不丧失继承权,但如果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则会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构成这一继承权丧失事由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故意和为争夺遗产的动机。(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3)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抚养能力的继承人对不能独立生活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情形。虐待被继承人并不必然就丧失继承权。只有当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根据《继承法意见》的有关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此处对情节严重的理解可根据《继承法意见》地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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