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徐*良律师:
我与丈夫郭某于2001年2月登记结婚。2006年12月,我公公去世,其所留遗产为32万元的债权(系其与我婆婆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1月,我丈夫向法院提出与我离婚的诉讼。因我公公32万元债权未能得到偿还,也由于不懂法律,我就没有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该笔遗产的请求。3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我与郭某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判决书于3月16日收到后,我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上诉。
2007年4月2日晚10时许,我婆婆周某也不幸病故,其所留个人遗产为住房一套(价值约180万元)和现金12万元。
2007年4月9日,债务人向我丈夫偿还了我公公的32万元的债权,并及时报我得知。随即,我向丈夫提出参与分配遗产的要求,但他认为,父母的两笔遗产都与我无关,作为独生子女,他是该两笔遗产的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请问:该两笔遗产该如何归属,我丈夫的说法对吗?我能得到的遗产份额是多少?池莉娟
答——
先说你公公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而与遗产分割的时间无关。你公公是2006年12月病故的,此时,你与郭某已经结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你与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你们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即使你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没有向法院提出分割该笔遗产的请求,且在得到所偿还债权32万元的遗产并进而分割该笔遗产时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你也仍然享有该笔遗产的其中一部分的分配权。
一般来说,你公公所留遗产为32万元,因同属你的公公与婆婆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则应属于你婆婆所享有,另一半才是属于你公公实际所留的遗产。此时,在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参与分配的情况下,郭某与你婆婆便能从这一半中各得1/2。因而,在你公公的遗产分割中,你与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该笔遗产总数的1/4即8万元。而在你与郭某的平均分割中,你则可得4万元。同时,你婆婆所应得的3/4的份额(24万元),因你婆婆生前实际并未得到或占有,就应作为你婆婆死后的个人遗产,连同她死后的实际遗产一并予以依法分割。这样,你婆婆所留遗产总数应为住房一套和现金36万元。
你婆婆的个人遗产涉及到一个时间问题。你于2007年3月16日收到送达的判决书,上诉期限本应为3月31日止。因3月31日和4月1日是星期六、星期天,属法定节假日,所以,你的上诉期限则应顺延至4月2日止,即使在双方均不再提出上诉的情形下,对你而言,也须于4月3日起才能失去与郭某的婚姻关系。截止4月2日,无论一方或双方是否提起上诉,你与郭某也仍然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的夫妻关系。既然如此,你婆婆死亡的时间(4月2日22时许)也就仍然处于你与郭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从而,你婆婆所留下的全部遗产,在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参与分配的情况下,则都应属于你与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从中,你也同样享有一半的财产分配权。
因此,纵观这两笔遗产归属纠纷的全貌,由于没有其他继承人参与分配的情况,你与郭某都能分别得到这两笔遗产各为一半的财产份额。徐*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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