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徐*良律师:
洪某早年丧偶,留有两个儿子。2003年5月,我女儿与洪某长子洪-刚结婚,并于此后生有一女洪-芸。2005年10月,一次意外事故造成洪-刚不幸死亡;2006年1月,洪某因病去世;2007年2月,我女儿和我外孙女洪-芸在去重庆途中也不幸同时身亡,遂留下遗产若干。
现我要求参与遗产分配,但遭到洪某次子洪-强的阻挠。请问:应当如何依法处理洪某及我女儿的遗产呢?浙江宁波施国忠
答——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自2005年10月洪-刚死亡的事故发生之日起,你外孙女洪-芸就取得了洪某遗产的代位继承权,即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由原来的洪家两兄弟转化为洪某次子洪-强和洪-刚的代位继承人洪-芸。所以,你外孙女洪-芸一般能继承洪某死亡时所留遗产的1/2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例中,你女儿及你外孙女洪-芸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因不能确定谁先死,又都有继承人,应推定你女儿先死亡。
这样,你女儿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洪-芸继承;洪-芸从洪某那里代位继承来的遗产及由你女儿那里继承来的遗产,则应当由你和你妻子共同进行转继承。因为洪-芸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只有你和你妻子是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洪某次子洪-强则无权继承你外孙女洪-芸应得的那份遗产,也无权继承你女儿所留的遗产。
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因此,你和你妻子是洪某和你女儿遗产的转继承人,由此一般也应共同取得洪某死亡时所留遗产的1/2份额,同时也应取得你女儿所留的全部遗产。徐*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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