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俊与李*于1986年结婚,婚后于1987年5月生有一子张-强,于1989年8月生一女张-萍,子女目前均独立生活。张-俊与李*于1998年出资共同购买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附近面积为15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生活平静幸福。但在2001年4月,当张-俊下班回家时,发现李-兰突发心脏病,经过全力抢救无效死亡。事隔两年后,在张-俊同事的介绍下,张-俊与**电厂的董-丽认识,俩人感情甚好,张-俊的子女也非常支持父亲再婚。于是2003年6月,张-俊与董-丽再婚,婚后一家人和睦相处,2005年初生育一子张-文。正当张-俊沉浸在婚后幸福的生活中时,2005年4月,张-俊单位体检表让和睦美满的家庭再次陷入痛苦的深渊,张-俊被查出患肝癌,已经晚期。后经多方努力,终因治疗无效于2008年年初去世。现在张-俊与李-兰1998年出资共同购买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附近面积为150平方米的商品房市值已经达到50万元。各继承人对房屋继承发生争议,家庭矛盾激化,由于争执不下,便将50万元的房屋继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合理分割。到底这50万元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律师评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俊与李*于1998年出资购买的150平方米房屋系张-俊与李-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在李-兰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系张-俊所有,分割后的另一半才属于遗产,由张-俊及两子女张-强、张-萍三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按法律规定,每个继承人各分得该一半房屋的三分之一。
后张-俊与董-丽再婚,婚后又生有一子张-文,在张-俊死亡后,依照《民法典》关于继承人的有关规定,张-强、张-萍、张-文和董-丽同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利按照法定顺序、份额对张-俊的个人财产依法进行继承,在这次继承中,四个继承人各分得遗产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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