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后,如何确定继承的开始时间?
【案例介绍】
“五?一节”期间,某市公务员赖某青自行驾车和父亲赖某汉、13岁的儿子赖某聪去四川省九寨沟旅游。在返回路途中,因赖某青疲劳驾车,途经急弯路段时,措施失当导致车坠悬崖,三人不幸全部遇难。赖某青的爱妻余某妮患有心脏病,闻此讯,犹如晴天霹雳,余某妮某当即悲痛而死。赖某青的母亲彭某芳和岳父余某柏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夺赖某青、余某妮遗产发生纠纷。彭某芳认为所有财产为她继承所有,余某柏要求继承自己女儿余某妮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余某柏便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调查核实,赖某青的父亲赖某汉有个人遗产价值2.4万元,赖某青、余某妮夫妇及儿子赖某聪共同遗留财产价值共计3.8万元,其中儿子赖某聪生前接受其祖父赖某汉、外祖父余某柏的赠与共计2000元。经审理,法院判决余某柏继承分割所得4.2万元价值的遗产,彭某芳继承分割所得2万元价值的遗产。
【案例评析】
正确认定本案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和顺序,是审理本案关键,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本案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应继份额。换言之,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如何确定继承的开始时间和继承顺序?
本案中,祖辈直系三代赖某汉、赖某青、赖某聪均丧生车祸,实际上,无法确定他们各自的死亡的具体时间和先后顺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对于死于同一车祸事件而互有继承关系的赖某汉、赖某青、赖某聪三人中,应当首先推定赖某汉先死亡,然后是赖某青死亡,最后赖某聪死亡。进而,结合余某妮悲痛死亡事实,本案继承顺序及相应继份额,按以下步骤处理和最终认定:
1.明确赖某汉的遗产数额及归属
按《继承法》规定,赖某汉个人遗产2.4万元,应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妻子彭某芳和其儿子赖某青继承分割,各继承1.2万元。
2.明确赖某青的遗产数额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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