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敬互爱,任何一方不抛弃对方,双方相互养老送终……”仅凭这样一纸协议,一男子便与一女子“结婚”,而其与发妻也是以这样便捷的方式“离婚”的。由于没有进行合法登记,男子的这一离婚结婚均不被法律认可,男子过世后,由此引发了一场遗产争夺战。
邓某与沈某于1979年4月在本市登记结婚,1981年女儿小晴出生,8年后儿子小伟出生。1999年6月,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订立《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原债权债务收取和偿还达成一致意见。子女由沈某抚养,一切费用由沈某承担。任何一方不负责另一方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该协议从离婚之日起生效。自同年8月,邓某与中年女子苏某共同生活。2000年1月,双方订立《夫妻共同协议》约定:夫妻互敬互爱、相依为命、白头到老;任何一方不得随便抛弃对方,谁违反协议,谁负责对方后半生一切费用;双方有相互养老送终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去世,家庭一切财产归另一方继承,双方子女及亲属无权干涉。2001年5月,邓某与单位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2002年4月,邓某与苏某花6万余元以夫妻名义在大港区购买了一套住房(现价值27万余元)。2004年6月20日,邓某病故,其病重期间住院及丧葬等事宜均是由苏某料理的。2006年6月,沈某得知邓某去世的消息后,委托律师找到苏某协商继承事宜,因无法达成一致,沈某及其两子女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关于邓某遗产如何继承问题,邓某与苏某订立的《夫妻共同协议》,符合我国《继承法》中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特征,且苏某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了对邓某生养死葬的义务。《继承法》第5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继承,按照协议,属于邓某个人的财产即遗产应归苏某所有。考虑邓某之子小伟尚未成年且在学,邓某对其有法定抚养义务,故应在遗产中分出必要的份额给小伟。根据邓某遗产数额、小伟的实际需要等相关情形,法院判决在邓某遗产中分出3.5万元给小伟,驳回沈某、小晴与小伟共同继承邓某遗产的诉求,涉诉房屋归苏某所有。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分析称,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邓某与沈某、苏某的婚姻关系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进行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邓某与沈某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双方虽订立离婚协议,但未经登记离婚,故夫妻关系尚未依法解除。苏某主张其与邓某系在河北省沧州登记结婚,但二人户口均不在该县,不符合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况且苏某提交的结婚证有重大瑕疵,沧州民政局也没有二人登记档案。邓、苏二人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应按同居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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