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情介绍】
叶某与程某是夫妻关系,夫妻婚后长期未生育,2006年在叶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程某背着他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后叶某知道了,急切要求程某堕胎,未果。2007年程某生下小孩,叶某母亲到这对夫妻家知晓后,发生激烈的家庭矛盾,叶某在争吵中因心脏病发作死亡,叶某母亲坚持:程某所生小孩不享有继承权,程某认为享有。现程某作为原告告到法院:请求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案情梳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开始继承。本案中,死去的叶某没有遗嘱,故适用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有继承权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此中子女指与被继承人构成法律关系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本案例中,女方所生之小孩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继承遗产得视此小孩是否与男方构成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疑问】
女方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继承遗产呢?
【解答】
在本案中,2006年在叶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程某背着叶某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根据法律对人工授精的界定,人工授精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由于程某是在叶某不知情的情况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故可认定此为异质授精,叶某与此孩子无血缘关系。
在叶某知道后,便急切要求程某堕胎,并且在生下小孩之后发生激烈的家庭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第三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而该叶某也一直不接受,故该所生小孩与叶某没有法律上之父子关系。
由于所生小孩与叶某无法律上之父子关系。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规定的条件。故程某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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