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起诉弟未尽赡养义务
姐姐王*秀今年56岁,退休在家,弟弟王*友55岁,至今还在某烟草公司上班。
王*秀在起诉书中说,原本他们是三姐弟,但大姐在1964年患了精神病,并在2004年去世。父亲曾在1987年摔伤,后因癌症于1993年去世,母亲从1999年就瘫痪在床,2007年去世。
王*秀说,她从11岁开始服侍家中的父母、一个患精神病的姐姐,为了3个病人,她牺牲了自己的生活、工作。到三人去世为止,她照顾姐姐41年、母亲26年、父亲6年。王说,弟弟一直在烟草公司工作,生活富裕,但几十年来未对双亲、姐姐尽过任何的赡养义务。王认为,现在两位老人去世了,他们留下的60多平方米的房子应当由她全部继承,因为她尽到了全部赡养义务,而弟弟未尽半点赡养义务。此外,弟弟曾经表示过愿意放弃分遗产,现在虽然反悔了,但他不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弟称精神安慰也算尽孝
对于姐姐的起诉,弟弟王*友辩称,他并没有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因此,他对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王*友称,当初他表示放弃遗产的继承权,是因为王*秀一直说她经济困难,但后来他得知对方已经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于是便放弃了不继承的想法。
“我对老人在精神上进行了安慰,也算尽了赡养义务。”对于姐姐说他未尽赡养义务的说法,王*友说,母亲的医药费能全部报销,其每月2000多元的养老金用于支付日常开销绰绰有余,根本不需要他在经济上进行帮助。王*友说,虽然姐姐对母亲的日常生活照顾多一点,但他也常在工作之余去看母亲,在精神上给予了安慰,还帮其领取工资,搬运物品,所以他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少分遗产的情形。
法院根据《民法典》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赡养既包括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生活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两人的母亲患病期间,每月有2000余元的养老金,且医药费全部报销,经济上不需要王*秀和王*友进行帮助。但是,在母亲患病期间,多为王*秀照料,可认定王*秀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此外,王*友不定期去看望母亲,也是尽到了部分赡养义务;考虑到双方赡养母亲所尽义务的多少,因此,在继承分割遗产的时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王*秀应多分遗产,王*友少分。法院遂根据《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13条、27条判决,该60平方米的房子由王*秀继承80%份额、王*友继承2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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