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这份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可,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将遗产在几名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了分配。
遗产分配起纷争
1926年和1939年,高步原分别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糠市街和中沙河堡五福村两处房产。
高步原老人的女儿介绍说,1940年,父亲高步原与母亲王静萍结婚,婚后育有高文春等四女,母亲王静萍1957年去世,1962年父亲与继母吴文君结婚,婚后生下小弟高斌,继母和父亲先后于1989年12月和2004年7月去世。其间,四姐妹中的高文春于2003年死亡,留下张润、张静两子女。
2004年6月前后,高步原因病住院治疗。小儿子高斌于当年6月25日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为高步原自愿将其所有的两处房产指定高斌继承,该遗嘱由遗嘱人指定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志远执行,遗嘱一式两份,由见证人蓝军保存一份。高步原在遗嘱上立嘱人一栏签字,代书人一栏由蓝军签字,蓝军和另一名见证人张怀易还在见证人栏上签了字。
“我们对父亲也尽了赡养义务,理应继承父亲的遗产。”三名女儿对此愤愤不平。高步原的三个女儿和外孙女张润、张静将高斌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遗产。
代书遗嘱是真是假?
高步原的三个女儿和外孙张润、张静认为,该遗嘱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不合法,明显系伪造。她们请求法院确认高斌伪造的遗嘱无效,判决她们依法继承两处房屋相应的份额。
高斌在法庭上辩称,遗嘱中高步原的签名是真实的,高步原在立遗嘱时神智清醒,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作证。此外高步原还当着见证人的面立了口头遗嘱,将房屋交由高斌一人继承。
高斌还认为,三位姐姐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先后搬离东糠市街,父母一直与自己生活在一起,二老的生活起居和后事都由他照料操办,姐姐们并未对二老尽到赡养义务。
代书遗嘱到底是真是假?遗嘱见证人张怀易回忆说,他于2004年6月25日到医院找高斌谈其他事情,到医院后,高步原从枕头边拿出遗嘱,要他作见证人。在此前,遗嘱上已有高步原和另一见证人蓝军签字。张怀易说,他并未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也未见到高斌或蓝军向高步原详细宣读遗嘱。
另一名见证人蓝军则声称,当时高步原要其代书遗嘱,将所有房产交由高斌继承,但蓝军怕写不好,就叫高斌办理。高斌将打印的遗嘱交给高步原和蓝军看,高斌也向高步原念了遗嘱内容,高步原和蓝军看后确认无误才在遗嘱上签字。而根据高步原女儿与蓝军的谈话录音,蓝军当时表示仅见证了高步原的签字,对内容并不清楚,因签字时天黑了,并未看遗嘱,高斌在向高步原读遗嘱时语速较快,他听得很模糊。
代书遗嘱被判无效
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该案中,高步原于2004年6月25日所立的遗嘱,根据遗嘱书面内容,由代书人代为拟定,见证人见证遗嘱内容,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特征。但该遗嘱并未依照法律规定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而是由遗嘱继承人高斌代书,且见证人张怀易并未在场见证,而是在其他人都签字后才到现场在遗嘱上签字,另一见证人蓝军的证言也前后不符。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
对高斌认为当时蓝军和张怀易见证了高步原有口头遗嘱,将房屋交高斌一人继承,法院同样基于对见证人证言的认定,驳回了高斌的此项主张。
为此,法院决定对高步原的两处房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即高步原五名子女各享有20%份额,其中高文春的份额由张润、张静各分享10%。
未成年如何放弃继承权 1、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想放弃继承权应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一般是父母的同意。如确定放弃
遗嘱执行需继承人确认吗 遗嘱执行不需继承人确认,但是需要遗嘱执行人同意承担执行义务。 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
法定继承人口头表示放弃继承资格无效,只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资格才是有效的。如果继...
遗产继承不来签字算放弃继承吗 不算。放弃继承权,需要所有死者和法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选取继承人继承,有
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如果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会有继承权,但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
非婚生子女继承遗产法律问题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是法定继承的,非婚生子女同样有继承权的,如果因继承问题产
遗嘱继承如果继承为侄子,儿女无权利取得吗 是的,有遗嘱子女没有权利获得。 首先看老人是否有遗嘱,现行按照遗嘱处分,如
第二顺序继承人什么情况可以继承 1、有遗嘱的遵循遗嘱,遗嘱指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为遗产继承人的;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
夫妻一方死亡第一继承人是什么人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而父母指的
一、过继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可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