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2008年9月5日,80岁的叶某某在西区法律服务所立下遗嘱,内容主要为,立遗嘱人将其拥有的,坐落于中山市西区AABB的房地产50%的份额,由侄子叶某飞、叶某文共同继承。
2010年5月17日,叶某某病故。根据AA社区出具的证明,叶某某于2002年3月5日在中山市登记结婚,死者最近的亲属只有两人:叶某某配偶梁某及养女叶某闵。2013年12月30日,叶某飞、叶某文向梁某等人提出,要求继承叶某某遗瞩中提到的房产份额,但梁某不予配合,于是叶某飞、叶某文起诉至沙溪法庭。
沙溪法庭一审结论称,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沙溪法庭审查认为,叶某飞、叶某文作为遗嘱继承人,手中持有叶某某的遗嘱,知道遗嘱内容。叶某飞、叶某文两人最迟应于2012年5月17日前向梁某等人要求继承遗产,但至2013年12月30日才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二审未在两个月内决定接受视为放弃
宣判后,叶某飞、叶某文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人上诉称:2012年5月17日前,两人曾多次向梁某等人要求继承财产,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因此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中院二审结论称,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市中院主审法官认为,叶某某于2010年5月17日死亡,叶某文、叶某飞知晓其死亡时间,并确认于2010年5月20日前后知道叶某某的遗嘱内容,但两人自称最早于同年8月下旬才向梁某等要求对涉案房产的相应份额进行分割。即视为叶某文、叶某飞放弃受遗赠。故法院维持原判。
进展死者妻子起诉拒绝养女继承财产
在叶某文、叶某飞状告梁某,要求继承遗产时,梁某也在向西区卫计局、西区办事处、省妇联等部门,反映“叶某某的养女叶某闵系侄子叶某文的超生女儿”一事。
2014年4月21日,省妇联在信访函中说,信访人梁某反映,其户口簿名下的养女叶某闵是叶某文的超生女儿,当时未经其同意,通过其他途径将其户口入其名下。现先生去世,叶某闵以女儿身份要求继承相应财产,梁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西区卫计局对此回复称,经该局到财政部门查阅,查到一张有关叶某某的票据,票据内容显示:时间为2000年8月22日,事由为非法收养,收缴款金额一万元。在叶某文、叶某飞状告梁某,要求继承遗产一案中,叶某闵在书面答辩中称:对上诉人按遗嘱继承财产无异议。
对此,梁某说:“叶某闵系叶某文的超生女儿,这事在AA村众人皆知。”媒体多方联系叶某闵,叶某文,未获得回应。目前,梁某已将此事诉至沙溪法庭,不日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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