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父亲留下的遗嘱产生纠纷,王-强兄妹5人不得不在法庭上了解此事。王-强(男,化名)与王-钢(男,化名)、王-丽(女,化名)、王-芳(女,化名)、王-毅(男,化名)、第三人宋-梅(女,化名)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法院受理审结。
【案例分析】
原告王-强称,其父母共生育五个子女。北京西城区某处44号有楼房二层共十间房屋,产权面积158.42平方米,是其父亲和他人共有的房产,其中父亲占六分之一份额的产权。母亲于2001年6月11日去世,生前无遗嘱,父亲于2008年5月14日去世。2007年6月21日父亲立有自书遗嘱,内容为将其上述房产中所占份额的二分之一归自己所有。王-强于是要求按该遗嘱内容继承上述房产,因上述房产现已拆迁,故其要求按该遗嘱内容继承拆迁款;存款10万余元按法定继承分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钢辩称:原告所述父母死亡情况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告持有的自书遗嘱,自己不清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则表示听从法院判决,对于原告处和另一王-毅处的父亲存款数额认可,并要求继承。
被告王-丽辩称:原告所述父母死亡时间、生育子女的情况、房产情况均属实。父母十年前给我书写了委托书,委托我处理西城区某处44号的房产。原告所称父亲给他写的自书遗嘱一事,我不清楚,也不认可该遗嘱。原告自1992年之后就跟我母亲没有来往,直到2006年底才回来。据我们了解,我父亲还给王-芳留了一个遗嘱,我认可给王-芳留的遗嘱,该遗嘱对财产的分配都有明确的表示,所以我们认为应当按王-芳手中的遗嘱进行办理;不认同其他遗嘱。现金十万元除房租外,应归我、王-芳、王-毅三人所有,因为我们尽得赡养义务较多。
被告王-芳辩称:原告所述父母死亡时间、生育子女的情况、遗产坐落面积均属实。父亲生前留有多份遗嘱,在不同时间共给自己写了四份遗嘱。自己要求按照2007年1月18日的遗嘱继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父亲所立的公证及自书遗嘱均存在瑕疵,法院均不予采信,在其无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情况下,法院按法定继承处分其名下之房产。因诉争房屋已被拆除,故法院确定因拆迁所得拆迁款及所留存款由原被告父亲之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根据原被告之父本人书写的材料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被告王-丽、王-芳、王-毅在其父生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对上述三人予以适当多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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