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继母争房产父亲遗嘱竟没用
留下这份自书遗嘱的是70多岁的李*林。30多年前,老李因妻子病故,又与陆*满再婚。婚后,两人生育了小女儿阿-欣,大女儿阿-兰则是与第一任妻子所生。陆*满与阿-兰合不来,14岁开始,阿-兰就与奶奶居住生活,一直到成年。
2001年,老李和陆某在江南区自建了一栋两层半楼房。阿-兰说,到了2007年,父亲老李和陆某因为琐事经常争吵。老李身患多种疾病,经常住院,就靠阿-兰悉心照顾。看到大女儿对自己照料有加,2009年,老李便自书遗嘱一份,指定由阿-兰继承那栋自建楼房中属于他的份额。为了表示郑重,老李在遗嘱上盖上自己的印章。
2013年,已经74岁高龄的老李,无法继续忍受陆某的冷漠,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套房屋。在该案二审期间,老李因病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死亡。
老李去世后,阿-兰凭着父亲手书的这份遗嘱,搬到了属于父亲的那栋楼房居住。此时,陆*满和阿-欣不干了。他们对阿-兰出示的遗嘱提出质疑。原来该遗嘱右下方“立嘱人”处,仅盖有“李*林”字样印章,却无签名。
对簿公堂之后,虽经鉴定《遗嘱》上的字迹确实为老李所写,但因为没有亲笔签名,仅在“立嘱人”处加盖印章。遗嘱人以印章、指印等符号代替签名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发生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该份遗嘱无效。
房屋作为遗产的继承配偶优先子女
法院认定,该套房屋属于李*林和陆*满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一半份额归陆*满所有。其余一半,再由陆*满、阿-欣、阿-兰平分。房屋归陆*满所有,陆某按照继承份额,应补偿给阿-兰和阿-欣5万元。而陆*满自愿补偿给阿-兰5.1万元,法院准许。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明明是立遗嘱人自书的遗嘱,就因为没有签名而无效。
据介绍,法定的遗嘱方式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5种。这些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费用和局限性较大。口头遗嘱效力最低,只适用于病危、空难等危急时刻。
目前,自书遗嘱是最基本的遗嘱方式,只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生效力。隐秘性较强,没有费用,缺点是在没有其他生前笔迹对照时,难以排除真实性的怀疑。
录音遗嘱类似于代书遗嘱,都是见证人在场参与制作遗嘱,并加以证实。过程较为公开,需注意见证人应与遗产无关联,年纪不宜过大,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些遗嘱均根据时间先后来确定最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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