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遗嘱需满足的几个前提
(1)遗嘱人要有遗嘱能力。
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头脑清晰,意识清楚,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2)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
(3)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很多老人自以为房子“是自己的”,而结果却是共有的,这就导致了遗嘱内容无效。
(4)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德。
遗嘱的有效订立需要有哪些内容
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这些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金银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还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遗嘱人所欠的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已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要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没有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的,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写明受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集体为受遗赠人的.也应写明其单位名称等。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在遗嘱中,应当指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承或受遗赠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等。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或受遗脂人共同继承或受遗赠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
4、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的前提条件。
5、再指定继承人: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的发生,致使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
遗嘱信托的概念
遗嘱信托制度是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具有财产管理、执行遗嘱、遗产保值增值、减少遗产纠纷等功能。信托,顾名思义,是指基于信任的托付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它是指委托人选择自己信任的机构或个人,与之订立相关协议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财产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的对象主要包括金钱、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这些都统为资产,因此信托也称为资产信托。
遗嘱信托作为身后信托的一种,具体来说,是指遗嘱人即委托人为实现对身后遗产的规划和管理,预先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将遗产的管理规划即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规定于遗嘱中,并于遗嘱生效后,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从而建立起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义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如果遗嘱无效是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下有效的遗嘱前提是要满足相关的要求,其中就包括了遗嘱人要有遗嘱能力,必须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及财产必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和不违背社会道德。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律界星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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