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仅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取得的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婚后所得的财产,是取得财产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终止之日截止。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之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为其个人财产的,须承担举证责任。倘若不能证明应归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法确定到底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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