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阮庄居委会的胡某,为了使自已合法所有的三间房屋,在其死后由小女儿继承,因本人文化程度有限,不会书写遗嘱,便于2008年1月16日到泗洪县某律师事务所办理代书遗嘱。代书律师董某根据胡某的要求,请同所的另一名律师江某作为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对胡某作了谈话笔录后,按胡某的口述书写了遗嘱。遗嘱制作完经胡某阅后,董某在遗嘱的代书人处签上了自已的姓名,并在立遗嘱人处签上了胡某、其他见证人处签上了江某的姓名,立遗嘱人胡某在立遗嘱人的签名处捺了自已的指印,并加盖了自已的印章,见证律师江某也在其他见证人签名处盖了自已的印章。2008年5月11日,立遗嘱人胡某死亡。胡某死亡后,胡某的另两位子女为继承该房,以该代书遗嘱中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不是本人所鉴为由,诉之法院,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
【分歧】
对该遗嘱效力应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这份代书遗嘱缺少立遗嘱人胡某和其他见证人江某的亲笔签名,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遗嘱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份遗嘱是立遗嘱人胡某出于自已的真实意愿委托律师代为书写的,且内容合法,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
遗嘱有效与否应看所立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是否合法。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这是为了确保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真实有效。
就本案而言,其代书遗嘱虽没有立遗嘱人胡某的亲笔签名,但从本案立遗嘱人的谈话笔录及立遗嘱人对遗嘱内容阅后在遗嘱上捺下的指印和加盖的印章这些证据相互印证的具体情况看,足以表明该遗嘱确为立遗嘱人胡某亲自所立,是遗嘱人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至于其他见证人江某只加盖了印章没有签名,并不能据此否认该遗嘱的法定效力。如果以此认定该遗嘱不具备形式要件而推翻这份遗嘱的有效性,显然,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立法本意,同时也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因此,应认定该遗嘱有效。(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许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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