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申请人郑某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其父母亲的一处房产,郑某另有一个弟弟、两个妹妹。在公证处受理了郑某的继承公证申请后,为郑某和其弟弟(老二)、大*妹(老三)办理了相关手续,郑某的弟弟和大*妹分别填写并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郑某称其小妹妹要等两天才有时间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手续。然而,数天以后郑某称其小妹妹不愿意到公证处办理有关手续(既不表示继承也不表示放弃继承),要求撤销公证申请并要求取回有关材料(包括其弟弟和大*妹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处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其办理了终止公证的手续,并在卷宗中保留了郑某弟弟和大*妹各自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那么,上述案例中郑某的弟弟和大*妹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效力如何认定?能否依此认定他们已放弃了继承权?我们在此假设两种有可能会出现的情况,一种是如果此时郑某的小妹妹现在表示要求继承,她能否与其大哥平分其父母的上述遗产?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她现在表示放弃继承,但是老二、老三或其中的一人不愿放弃而要求继承,郑某能否全部继承其父母的上述遗产?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对放弃继承有了明确的解释,其中第四十七有这样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如果仅从此条来理解,那么老二、老三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已经产生效力,即已放弃了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郑某申请的继承公证已经终止,公证书尚未出具,也就是说遗产尚未实际分割,老二和老三还可以继承其父母的上述遗产吗?
在《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八条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问题做出的解释是:“如果公证机构尚未出具公证书,且其他继承人均书面同意其撤回放弃继承声明书的,公证机构可以认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反对,或者已经出具公证书,则建议其就相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意见》的第五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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