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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继承权

来源:律界星2022-05-165381人看过
导读:【案例】 我外公去世后(未立遗嘱),他独立享有产权的房子,是否100%归我外婆继承,他的5个子女,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现我外婆将外公所留房产全交我舅舅(外婆最小的儿子)所有,并且,我舅舅用这钱买了一

【案例】

我外公去世后(未立遗嘱),他独立享有产权的房子,是否100%归我外婆继承,他的5个子女,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现我外婆将外公所留房产全交我舅舅(外婆最小的儿子)所有,并且,我舅舅用这钱买了一套自己的房子,请问,此买卖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

外公去世后,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外婆所有,另一半应在外婆和五个子女共六人之间分割。外婆将全部房产交给小儿子,侵犯了其它子女的权益,应不是合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可以把房地产法理解为调整城市、农村土地和房屋诸种关系的法律整体。其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财产。它们是房地产业务活动的基础。(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审批,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等,有些属于市场行为,有些属于政府行为,有些属于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结合。(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既包括开发,又包括交易。(4)城市房产管理关系。城市的整体规划,对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监督,这些都属于政府行为。(5)城市物业管理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所有人(即业主)、使用人之间,就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和居住小区内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修、修缮与整治,发生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也可归属于广义的房地产法调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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