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公证放弃亡父遗产继承权,6年后公证处作出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决定。子女不服,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处撤销继承权的决定。1998年李-全去世,遗留下位于后宰门一处私房。1999年,李-全的两个女儿李-敏、李-霞及母亲盛*华来到玄武区公证处表示自己姐妹4人已经商议决定放弃父亲遗产的继承权,把私房留给老母亲颐养天年,并且出示了另外两个女儿书面放弃讼争房屋的声明。公证处经过审查后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证明李-全的四个女儿均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权,后宰门的私房由李-全的配偶盛*华一人继承。盛*华在去世前立有公证遗嘱,称自己百年后房屋由外孙继承。2004年,李-全的另外两个女儿李-俊和李-华以没有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为由,向玄武区公证处书面申请撤销当时所作的继承权公证书。公证处发现,当初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的审查阶段,三位到场当事人所称其他两名女儿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属实,且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中李-俊、李-华的签名均为他人代签。公证处认为李-俊、李-华放弃对李-全遗产的继承权的声明内容不真实,决定撤销当年的公证书。2005年,公证处向李-敏送达决定,撤销公证书。李-敏认为公证处的行为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李-俊和李-华均表示从不知道自己的姐妹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自己当初所写书证的含义是放弃讼争房屋的购买权,将此房的购买权过渡给李-敏的儿子。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公证行为中,李-俊和李-华均没有亲自到被告处申请公证。公证卷宗中除存有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没有李-俊、李-华委托原告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的授权委托书,在此情况下被告所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法院最后判决驳回李-敏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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