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九九八年赵某的父亲突然病故,其母亲周某一直没有再婚,主要是考虑到婆婆年老多病,无人照顾,且赵某尚未成年,所以带着赵某和婆婆共同生活。赵某还有一个叔叔即婆婆的小儿子赵某强在外地工作,很少时间回来看望他们。二○○四年八月,在婆婆的多次劝说下,母亲周某才下定决心再找一个配偶。同年十一月母亲周某改嫁李某。母亲周某虽然改嫁,但对婆婆照顾如初,不但为婆婆洗衣做饭,而且负担祖母的生活费用,还劝婆婆尽量多休息少做事。二○○五年五月婆婆因病去世,在婆婆病重期间,母亲周某每天伺候身边,做饭熬药,直到婆婆去世,当时叔叔赵某强回来参加了婆婆的安葬事宜。当时婆婆常对邻居说“我的儿媳妇比女儿还要亲”,婆婆死后,留下一笔遗产,赵某提出和叔叔赵某强共同继承,赵某强不允,其理由是赵某母亲周某已改嫁,败坏赵家名声,赵某丧失了继承婆婆遗产的权利,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应当继承全部遗产。无奈之下,赵某将叔叔赵某强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母亲再婚并不影响其代位继承的权利,赵某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同时查明周某作为儿媳在丈夫死亡后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遂通知周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判决婆婆的遗产由赵某、周某、赵某强三人共同继承,各得三分之一。
【案例评析】
本案审理中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赵某的母亲改嫁是否影响其代位继承的权利,二是法院为什么要通知周某参加诉讼并参与遗产的分配。
一、赵某的母亲改嫁不影响其代位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没有遗嘱,由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这就是继承法上的代位继承,又称之为间接继承。由于赵某父亲先于婆婆死亡,赵某作为婆婆的孙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对于赵某强认为赵某母亲周某因改嫁而失去代位继承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是残存的封建思想在作怪,认为妇女应当从一而终,否则就是败坏门风,这是一种陋习。我国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周某在丈夫死亡后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再婚,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也不会影响儿子的代位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反之,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也不影响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权利,这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面也是有明确规定的。虽然周某已经再婚,却是正当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不会因此而影响儿子赵某代位继承属于应当由父亲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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