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梁某夫妇年老后,雇佣张某做保姆。梁某去世后,张某持遗嘱要求分割房产时遭到其子女的反对,故张某将梁某子女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张某诉称,她在2001年至2011年期间照顾梁某夫妇。2009年,梁某为报答张某多年来对其夫妇的照顾,让人代书遗嘱,自愿将位于海淀区一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3/5的份额赠与她。但梁某去世后,子女强行入住该房,并将其赶出房屋。故张某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3/5的房屋份额。
梁某子女称,2011年父亲重新订立遗嘱,表明房屋出卖款由张某与子女四人各继承五分之一。这份遗嘱是老人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应以这份遗嘱的内容来分割遗产。且父亲只能处分其所有的份额,无权处分母亲在房产中的份额。
法官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梁某生前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两份遗嘱均属于代书遗嘱,根据张某提交的遗嘱以及相佐证的现场录像,可以完整地证明整个代书遗嘱的过程,见证人均在场。而根据梁某子女提交的遗嘱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该份遗嘱系他人打印,且该人并未在遗嘱上签字。
同时,该遗嘱的两名见证人只是事后在遗嘱上补签名字。故梁某子女提交的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该份遗嘱的效力法院不能认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继承人以外的人。如遗产系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一方所立遗嘱只能处分其个人所属份额,配偶之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遗嘱人生前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最后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
具体而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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