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遗嘱 法官认不认-律界星

信件类遗嘱 法官认不认

来源:律界星2022-05-169652人看过
导读:信件类遗嘱法官认不认 判断日记、便条、书信等形式的遗嘱是否属于合法遗嘱的标准,应从是否包含这些内容考察:立遗嘱人、遗嘱受益人;遗产情况以及如何分配;立遗嘱人亲笔签名;立遗嘱的时间;立遗嘱的原因。在这

信件类遗嘱法官认不认

判断日记、便条、书信等形式的遗嘱是否属于合法遗嘱的标准,应从是否包含这些内容考察:立遗嘱人、遗嘱受益人;遗产情况以及如何分配;立遗嘱人亲笔签名;立遗嘱的时间;立遗嘱的原因。在这些内容中,最核心的部分是要说明立遗嘱人去世后遗产如何处分。只有完全包含了这些内容,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相关案例:一篇信纸一张字条处分了三套房产

老刘在去世前一个月,写下了两份遗嘱,分别处理了自己的三套房产:位于北京二环路内的一套房子留给长子刘某月,另两套位于北五环外的房子留给次子刘某华。但他未给小儿子刘某山留下任何房产。

给大儿子的遗嘱是一封信:“领导同志:因我身体情况欠佳,请把我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路3号院103号房屋,共四间房,过户给我的儿子刘某月,感谢帮助,谢谢。”文尾附上老刘自己的签名,并写上了日期。给二儿子的遗嘱是一张纸条:“子华:在我名下的位于北京北五环外×××小区的两套住房……在我去世之后,这两处房产由你继承。”这张字条是老刘住院重病期间,请好友张先生代写。老刘自己只是在末尾签了一个名字。

小儿子刘某山提出了质疑:“给大哥那个,父亲就是留下了一篇信纸而已,连信封都没有,还是写给单位的。给二哥那个,不过是一张便条,还是由别人代写的,代写的人不知道是谁,也没签名。这都能算是遗嘱吗?”刘某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该房产应由兄弟三人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法律剖析

该“信件遗嘱”形式不符合自书遗嘱要件

此案中,老刘的第一份“信件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孙涛律师分析:

该房产是在单位房改后由老刘买下的。因为虽经房改,老刘已买下了房屋的产权,但房屋的继承过户还需要单位出面协助,房屋的修缮工作也需要单位协助。所以才出现了这封信,老刘也才在遗嘱的开头写上“领导同志”字样。不过,经法院核实,老刘并未将这份材料出示或者寄给单位。

法院认为,这份材料的抬头为“领导同志”,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看,该份材料仅仅涉及将“房产过户给我的儿子刘某月”,而并未明确说是自己“死后”由刘某月继承房产。因此,才没有认定该份遗嘱的效力。很多“便条遗嘱”信息不明确还有错别字

老刘的第二份“便条遗嘱”也没得到法院确认。孙律师分析说,原因就在于它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老刘请好友张先生代写的行为属于代书遗嘱,却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虽然“便条遗嘱”大多是自书遗嘱,但是一般写得比较随意,在孙律师日常处理的案件中,不少当事人所持的“便条遗嘱”都遭到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质疑。比如,“便条遗嘱”中未将被继承遗产写明确,被继承人有两处以上房产,却只是在便条上笼统地称要把“一处房产”留给某某继承,未指明被继承遗产的具体地址等情况。

还有,很多立遗嘱人年事已高,在书写便条时出现了错别字,一些甚至涉及关键性内容。虽然这些错误在便条上只体现为寥寥数字,在诉讼中要想证明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就需要付出大量时间,这给继承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诉讼纷争。

忌讳提到“死”会不会影响遗嘱法律效力

在遗嘱中“身体情况欠佳”与“死后”两种文字表述,有无本质区别?孙涛律师认为,这两种表述并无本质区别,因为从中国人的传统思想观念来说,一位年迈且体弱多病的老人,其内心是很忌讳“死”这种字眼的。因此经常用“身体不适”、“年迈体衰”等词语代替,能用“去世”之类的词语,对立遗嘱人来说,已经是一种最大的心理承受力的表现了。因此,我们经常会看到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所立遗嘱中,使用的措辞会有所区别,但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

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要去探寻立遗嘱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过于刻板地去适用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做到定分止争。

律界星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界星婚姻家庭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快速咨询律师

热门文章

备案号:鲁ICP备18000229号-33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2-2026 律界星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