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防止遗嘱无效或产生争议
必须在遗嘱中列明的基本内容
立遗嘱人的身份信息:立遗嘱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住址、婚姻状况。
子女及继承人情况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详细列名遗产的种类、数额、坐落地址(开户银行)、现状(如何人占有、何人居住)、有无涉诉、查封、冻结、抵押等权利限情形
对财产和其他事物的具体处理意见
有无遗嘱执行人-公民立遗嘱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一般由公证、有威信的亲朋、好友、同事等担任,也可委托专业人事,如律师等。但遗嘱人不委托遗嘱执行人也不影响遗嘱办理公证。
采取合理的遗嘱形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遗嘱可采取下列形式:
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
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所立遗嘱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立遗嘱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遗嘱方式。但鉴于以上几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如果条件允许,为了保障遗嘱的效力,使得遗嘱得到有效的执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选择公证遗嘱。
订立遗嘱时,必须明确载明订立遗嘱的时间
由同一遗嘱人订立数份遗嘱时,应以订立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一份经公证的遗嘱为准,因而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有效性尤为重要。
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有任何修改,一定要及时去公证处做变更
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立遗嘱人的遗嘱意愿往往都会有变动。如果前份遗嘱已在公证处进行过公证,一定要注意前往公证处进行变更。因为在遗嘱的几种法定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公证遗嘱非经公证变更,不得撤销。
遗嘱处分得必须是自己的财产
遗嘱代表的是立遗嘱人个人的意愿,立遗嘱人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些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但在实践中,有些立遗嘱人,往往会不经意间在遗嘱中对他人财产的归属进行分配。最常有的情形有将夫妻共同财产在遗嘱中进行处分,将持股公司的资产在遗嘱中进行处分。
应注意个人可处置的财产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个人的婚前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
如个人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有书面约定的,要按照约定,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
对持有公司股份的立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不受限制的股份,而不能代替公司处理公司资产。同时,如果遗嘱中涉及到公司股份,还要查看公司章程,审核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是否有规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照公司章程,没有约定,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其他在财产权益中属于立遗嘱人个人的部分。
遗嘱应当考虑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尽量在遗嘱中列名进行遗嘱中的财产分配方式的理由
如果遗嘱合法有效,所导致的法律结果为以遗嘱继承代替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是在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中平均分配;而遗嘱继承则由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形成,往往是在法定继承人形成不均等的分配,因而很容易形成矛盾及争端。建议立遗嘱人应尽量在遗嘱中体现立遗嘱的理由,以免将来发生争端,可有据可寻。
立遗嘱尽量找专业人士,如律师等作为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见证人在非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继承人,受遗嘱人外,只需符合无利害关系既可。在实践中,立遗嘱人往往会去找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远亲,朋友。但在随后的的遗嘱继承中,由于这些见证人多多少少还是和立遗嘱人的家庭具有一定的牵连,因而也会导致争端及矛盾,甚至会出现影响见证人与亲朋好友的感情和关系的问题。因而,如在立遗嘱时,找律师等专业人士,一来无任何利益关系,二来更具有公信力,三来也保证家人之间不必要的矛盾摩擦。
注意遗嘱的格式
为了避免遗嘱被篡改,遗嘱最好用打印,在遗嘱结尾处注明“以下内容为空白”;遗嘱最好表明页数,如第x页/共x页;每页遗嘱都要签字加按手印,表明立遗嘱日期。
特殊人群立遗嘱时,需注意的问题
不认字,没有书写能力的人立遗嘱
如对于不认字,没有书写能力的立遗嘱人,为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应有立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内容,代书人将立遗嘱人的口述内容记录为书面形式,并将整理的书面遗嘱清楚地宣读给立遗嘱人,询问是否符合其原意,由立遗嘱人在每页遗嘱上盖章;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作为见证;最好全程录音录像。
由于这类遗嘱立遗嘱人的情况特殊,最好找专业人士办理-如律师或者作公证遗嘱。
聋哑人立遗嘱
为保证聋哑人立遗嘱的有效性,应请有资质的手语老师,将聋哑人的意思表达,有代书人记录为书面遗嘱;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最好全程录音录像。
病危的人所立的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没有利害关系;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但法律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病危遗嘱也往往在实践中会产生非常大的争议。在病危时,立遗嘱人的神智是否清晰,是否具备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而法律在此也无明确规定,如是否需要医生证明来表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鉴于病危遗嘱的特殊性,应尽量请专业人士,如律师进行操作。律师在进行遗嘱见证时,可视立遗嘱人的情形,适当问些简单问题,以证明立遗嘱人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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