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是否是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夫妻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子女:
(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
(3)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
二、我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能成为继承人的近亲属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相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继承法的规定显得过于狭窄。例如法国继承法就将普通尊亲也即父母之外的尊亲和普通旁系亲属即兄弟姐妹和他们后代之外的旁系亲属也列为法定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没有把我国传统上一直存在的叔、伯与侄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加以确定,这既不符合目前的社会发展需要,也不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特别是随着我们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拥有继承权的近亲属越来越少,到最后有可能许多财产就没有人继承,变成了无主财产,最后由国家取得成为为国家所有。这不符合世界各国将私人财产尽量留给私人亲属的立法惯例。
第二,继承法中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规定不尽合理,例如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且不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无权继承遗产。这是继承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在继承法的实施中必须被严格的执行,而这一规定存在其不合理的内在因素。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有可能出现第二顺位继承人尽到了自己的法定义务,而仅仅是因为继承顺位的缘由而丧失自己的继承权,这不仅对尽到自己义务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是不公平是的,也是对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规定破坏。
第三,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顺序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一定的瑕疵。也许是从宣传和发扬中华民族的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的方面来考虑,我国继承法创造性地将对公婆、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这一规定也存不合理的一面。因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通过血缘、婚姻关系来取得的。而在我国继承法中还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现实中如果丧偶儿媳、女婿在有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下,还有权利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话,就会导致继承双份遗产的问题,对其他继承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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