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遗产及继承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情:
杨*婷与朱*亮于1980年11月结婚,婚后于1981年10月生一子朱-同,因朱*亮外出做生意时结识钱*燕,并在山东省临沂市购买三室一厅房屋一套,价值13万元,朱钱二人另组成家庭,并于1997年生一女娇-娇。此事朱*亮瞒了两年。1999年底,长期见不到丈夫的杨*婷携其公婆前往临沂,找到了朱*亮,朱钱二人将丑事向上述三人摊了牌,朱*亮父母将其痛责一顿,在左右为难时出于封建思想,劝杨*婷接受现实:“只要明亮给你钱花,养活你们娘儿俩,不要计较明亮这点儿丑事儿啦!”但杨*婷哪能接受,在临沂连闹半个月,最后发出通谍:要么与钱*燕一刀两断,要么给三十万元与朱*亮离婚,否则就以重婚罪将朱钱二人告上法庭。
害怕坐牢的朱*亮,只好与钱*燕商量分手,而钱*燕提出的要求是:“要么与杨*婷离婚,要么给我30万元咱们分手!”朱*亮真是左右为难,在两个女人的逼迫下,2000年12月朱*亮回到了家乡,与杨*婷进行了两个昼夜的谈判,但没有结果。当晚朱*亮就吃了一瓶安眠药,一觉睡着再也没有醒来。
朱*亮死后,其父母把一切罪责都加在了杨*婷身上,留下了孙子,将杨*婷逐出家门。
2001年5月,杨*婷将其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朱*亮的遗产。审理中,钱*燕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要求与其女娇-娇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分割遗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朱*亮婚前有房屋6间,与杨*婷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5万元,汽车一部,银行存款5.5万元,另有临沂的13万元房屋一处。
评析:
审理此案应从两个方面理清思路:
第一,先落实朱*亮的遗产数额。朱*亮在老家的6间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属其遗产范围;与杨*婷婚后购买的汽车一部,现金5万元及存款5.5万元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在临沂以朱*亮名义购买的13万元的房屋,也应视为朱-杨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先给杨*婷分出一半,另一半才是朱*亮的遗产。
第二,要落实朱*亮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规定,朱*亮的父母、配偶、子女均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杨*婷是朱*亮的合法妻子,朱-同是其婚生子,当然与朱*亮父母一样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娇-娇虽系非婚生女,依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女子与婚生女子享有同等权利义务。故娇-娇与其同父异母的哥哥一样也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样,朱*亮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就是:朱*亮的父母、杨*婷、朱-同及娇-娇,钱*燕因与朱*亮系非法婚姻,故不享有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无权参与分割遗产。
《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均等的,近日,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上述事实,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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