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立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由]
张三于2001年去逝。以下是已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
张三之父:已由张三生前的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张三个人履历表中提到张三之父于1965年病故。
张三之母:于1987年病故,无相关的死亡证明或遗失。(由于年代永远,居委会拆迁、合并等,不能提供;派出所也没有1990年以前的档案。)
张三配偶:已知:1973—1987年有过一次婚史,有判决离婚生效书;1987-1999年民政局,居委会或张三的单位无法提供相关无结婚或离婚证明(年代太久远,档案查找不到,单位怕承担责任);1999-2001年民政局有提供其无结婚或离婚证明。
张三子女:张小红是目前已知的婚生子女;(此外无养子,非婚生子,虽一继子,但双方无赡养,在离婚判决书中明确这点,故没有继承权)
【确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分析:此案中现在只有张小红是法定的可确立继承人。因为张三之父母已死亡,且张三已离异。
【相关证明】
1、张三父母之死。找村委会、村理的老人或了解情况的乡亲为你证明张三之父,张三之母的死亡,在此证明证言基础上由村委会确认一下:
2、张三离异。生效的离婚判决,就能证明他们夫妻关系解除了。一般凭此证已经可以了,但年代以久是有否变化无法证明,你则找民政证明不能查到其有重新登记复婚的记录。这样证明他们应出的,否则他们属失职或刁难,本身没有记录就不存在,那么要存在他们必须有记录。而且他们查不到是他们的失职。
【需不需要起诉】
不需要起诉,根据正常的遗产继承手续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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