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八十年代中期贷款成立了一家页岩砖厂,经过二十年的精心运作现已发展成为资产达五千万元的建材有限公司。李某与妻子共生有二子一女,妻子已于十年前因病去世,长子李某才在集公司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次子李某福因车祸在十三年前死亡,女儿李某菊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任主管。二○○五年四月,李某因心肌梗塞突然死亡。长子李某才继任公司董事长,并掌管李某留下的所有家庭财产。次子死亡时留下一子一女,儿子李某军在公司任职,女儿李某婷在大学攻读硕士。李某军和李某婷在爷爷李某死后多次向自己的伯父李某才和姑姑李某菊提出要继承爷爷的遗产与公司股份,均遭到二人严厉拒绝,其理由一是作为长子,其接手公司董事长是老人李某的遗愿,公司是正在运转的企业,不能当作遗产分割;二是作为孙辈的李某军、李某婷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于是李某军和李某婷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自己的伯父和姑姑,要求继承爷爷的遗产和公司股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孙子女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李某军、李某婷符合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而公司股份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作为权利份额予以继承,李某军、李某婷的诉讼请求合法,应当得到支持。判决支持了李某军、李某婷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审理中涉及的重点一是孙子女有无代位继承的权利,二是有限公司的股份能否予以继承的问题。
一、什么是代位继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没有遗嘱,由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所固有的继承地位、顺序和应继份额。关于代位继承的理论仍然属于法定继承范围中的一种特殊继承制度,是为弥补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缺额而设定的,在正常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便依法同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一起直接行使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第一顺序继承中就产生了空缺,原应由先亡子女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份额就可能成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所以,法律确认先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实质就是赋予他们代表先亡长辈直系血亲取得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没有代位继承权。
二、要产生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均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使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能适用代位继承,而是适用转继承;而且被代位继承人死亡时没有被剥夺继承权,否则也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者长辈均没有代位继承权,晚辈直系血亲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养子女的养子女、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不受辈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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