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国外遗产需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信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用来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应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馆认证。
二、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办理哪些公证法律文书
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
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惟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xx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
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然后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后,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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