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刘-强(化名)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好友刘*华借款80000元整,并出具一张。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4月5日之前,利息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2013年3月1日,刘-强因车祸死亡,留有遗产车辆、房屋等若干。刘*华遂向刘-强的妻子谢-燕主张该笔借款,谢-燕以借款主体并非本人为由拒绝还款。对于债权人刘*华有没有权利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谢-燕为被告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刘*华还不能起诉谢-燕,需要待2013年4月5日还款期限已到,刘-强的继承人仍没有还款,那么刘*华则才能以谢-燕为被告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就算还款期限已到,刘*华也不能以谢-燕为被告主张还款,因为借条是刘-强出具的,根据相对性原则,主体已变,故刘*华不能直接起诉谢-燕还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刘*华可以直接起诉谢-燕,因为刘-强已经死亡,其未到期的债务应当视为到期,况且谢-燕的继承与刘*华向刘-强主张的债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厉害关系。
【评析】
小编赞同第三种观点,刘*华目前就可以直接以谢-燕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谢-燕偿还刘-强所欠之债务。
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死亡,债务未到期,债权人直接起诉继承人偿还债务的情况时有出现,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意不一,笔者认为应当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立场出发及双方之间的厉害关系进行分析。
首先,在法律适用方面,虽然刘-强死亡时所欠债务尚未到期,但刘-强作为债务人已经死亡,要求刘-强履行欠条上的债务已不可能。换言之,作为一方当事人刘-强的死亡造成该借条名存实亡,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就不能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已不能适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同时,在本案中,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及减轻当事人诉累出发,如果仍按借条所载时间履行,那么遗产如何处理先继承则会导致债权人债权实现更加困难,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先提存则会导致增加额外的费用。本案中,刘-强死亡后,谢-燕以借款主体并非本人为由拒绝还款,此时债权人刘*华仍不能主张权利则会利益受损。
其次,刘*华与谢-燕之间就继承与偿还债务之间在本质上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刘*华能以谢-燕为适格被告进行起诉。
按照相关规定,债务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遗产自然就归属于继承人,而遗产是债务人,即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得到清偿,在这些遗产上,债权人的债权及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均要从这些财物中实现。那么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刘*华与债务人的继承人谢-燕之间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既然双方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那么债权人就有权直接起诉遗产继承人。
综上所述,谢-燕是适格的被告。即使该债务未到期,刘*华仍可以起诉谢-燕,要求谢-燕还款。但是还款数额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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