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或者老公不幸去世后,他所留下的遗产在没有其他人继承的基础上,按常理归儿子或老婆继承,然而,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继承房产是要提供“继承权公证书”的。
俞-吉(化名)和他的妈妈王-黎(化名)就遇到了上述情况,可因为不想出取得“继承权公证书”所要付的1万多元钱,母子俩把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今天上午,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这笔钱没必要出”
嘉兴人俞-军(化名)不幸于今年1月逝世,他给儿子俞-吉和老婆王-黎留下了位于市区洪兴路与越秀北路交叉口东北侧1259号商业用房1~2层的房产。
今年5月,作为法定遗产继承人的俞-吉和妈妈(其他法定继承人:俞-军之母早于俞-军去世,俞-军之父放弃继承)到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打算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今天法庭上,更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他们没有进行公证,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拒绝办理相关的手续。
为了这件事情,俞-吉和妈妈多次与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交涉,并且拨打了市长电话,但一直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母子俩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那处商业用房是我老公名下的,而我们提供的材料也足以证明那处房产除了我和儿子就没有其他继承人了。”王-黎上午告诉记者,“以我们那套商业用房来算,要取得‘继承权公证书’得付公证费、评估费等总计1万多元,我们认为这笔钱没必要出!”
“我们是履行法定职责”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陶*根今天上午亲自出庭应诉。作为答辩人,他表示:俞-吉、王-黎申请房屋变更(实为“转移”)登记材料不齐全,因此窗口工作人员在5月份时没有给予受理,同时,工作人员告知了他们母子俩应补正的内容,答辩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也解释,根据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俞-吉母子俩提供的材料确实不齐全,而我们只是照章办事。”
俞-吉母子俩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反驳:“行政机关不能用部门规章的形式加重当事人的义务,这个事件中,有材料已经能证明俞-吉、王-黎就是俞-军的法定遗产继承人,他们为什么还得多花1万多元取得‘继承权公证书’?”
截至记者发稿时,原被告双方还在围绕“被告未按原告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争议焦点进行激烈的法庭辩论。据悉,此案今天不作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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