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继子能否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如果"过继子"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他与生父母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处理,享有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者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二、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未办理法定手续,虽立下字据举行仪式,也得到群众的公认,但过继后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扶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而在过继父母去世时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遗产的,不享有继承权。对于在丧事中花费财物的,可酌情给予补偿。
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中时常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因未形成扶养关系而不能以养子女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4、在某些地区,为剥夺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为其立嗣以儿子身份料理丧事的,应给予严肃地批评教育,不得享有继承权,并应保护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
相关知识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限制。”这样规定,对稳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家庭关系、避免继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利于被收养的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因此,收养法除了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外,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限制,被收养的继子女既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一规定的限制;
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也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这一规定的限制;作为收养人的继父或继母不受“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30周岁”这四项一般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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