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徐某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徐某生前未立遗嘱。其房产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徐某有姊妹四人,在家排行老小。二个姐姐先于其死亡。大哥后于其死亡。徐某的姊妹均结婚生子。现徐某的二哥、三哥、大哥的子女及二个姐姐的子女来到公证处,要求继承徐某的房产。
本案涉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问题。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去世,由死者的(外)孙子女代父母继承。而不适用死者的兄弟姐妹先于死者去世的情况。代位继承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辈数限制;(3)代位继承仅适用法定继承。因徐某的二个姐姐先于徐某死亡,所以,徐某已死亡的二个姐姐的子女是无继承权的。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而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徐某大哥的子女有权继承徐某的房产。
本案涉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在于:
第一是转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了;
第二,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
第三,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后才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第四,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继承人同样可转继承遗嘱继承人的那份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徐某的房产由徐某的二哥、三哥及大哥的子女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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