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的孙儿有权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情:
李*英是江西省吉水县枫江镇居民,其前夫死亡后,于1976年2月与丧偶的胡*道结婚,两人在枫江圩镇定居。李*英的儿子孔*国在乡下老家居住。1984年,为减轻孔*国的经济负担,李*英征得胡*道同意后,将年仅两岁的长孙*星(孔*国之长子)接至身边,共同生活,并抚养孔-星成年。胡*道于2000年去世,李*英于2003年去世。胡*道与李*英的丧事皆由胡*道与前妻所生之子胡*平等人办理。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胡、李两人的遗产,孙儿孔-星是否有继承权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孔-星虽系李*英孙子,但自幼与胡、李两人共同生活至成年,其与胡、李之间已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虽以祖孙相称,但在实际生活中已形成父母子女的关系,故应当视为养父母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我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意见中明确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孔-星对其祖父母胡、李两人的遗产有合法的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孔-星与胡*道、李*英之间不能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他对胡、李的遗产无继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孔-星系李*英的孙子,他们之间具有直系血亲关系。李*英为减轻其子孔*国的经济负担,抚养孔-星至成年,但是孔-星对胡*道、李*英两人生前未尽赡养义务。胡、李两人去世后,孔-星也未对两人的丧事尽一份力量。胡、李两人对孔-星的抚养是自愿的、单方面的付出,并未期望在年老时能得到孔-星的赡养与扶助,故胡、李两人与孔-星之间的关系不能等同于那种无血缘关系但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因此,孔-星对胡、李两人的遗产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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