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儿媳及孙女具有代位继承权吗-律界星

本案儿媳及孙女具有代位继承权吗

来源:律界星2022-05-198736人看过
导读:【案情】2011年11月,覃某智与其父亲覃某政因车祸死亡,父亲留下房屋两栋、三间门面房及存款若干,均由覃某政二儿子覃某强占有。覃某智妻子莫某琳认为自己与女儿可以代位继承丈夫应得的遗产,向覃某强要求平分

【案情】2011年11月,覃某智与其父亲覃某政因车祸死亡,父亲留下房屋两栋、三间门面房及存款若干,均由覃某政二儿子覃某强占有。覃某智妻子莫某琳认为自己与女儿可以代位继承丈夫应得的遗产,向覃某强要求平分财产,遭到覃某强拒绝,遂将覃某强告上法庭。覃某强在法庭上辩称,其父亲生前一直随其生活,各项生活开支全由自己负担,大哥及大嫂在外生活,极少回家,对其父亲不闻不问,所以父亲遗留财产应由自己继承。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覃某智女儿具有代位继承权,代其父亲继承属于父亲的遗产份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莫某琳及其女儿不具有代位继承权,莫某琳具有继承丈夫父亲遗产之权利。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该子女的晚辈直系代替该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从规定可知,代位继承一般只能是继承人的子女,不包括妻子。莫某琳虽然身为覃某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是覃某智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也就无权要求分得遗产。

其次,覃某智虽然身为其父亲覃某政的遗产继承人,对覃某政的遗产具有继承权,但是,在覃某政的遗产继承程序启动前,覃某智已经死亡了,从而丧失了覃某政的遗产继承权。故覃某智女儿也就不具有代位继承权利。

第三,我国《继承法》还规定,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就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本案莫-林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举证相当困难,鉴于覃某强未能举出有力证据证明莫某琳未尽到赡养义务,故认定莫某琳已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具有继承丈夫父亲遗产的权利。

律界星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界星婚姻家庭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快速咨询律师

相关律师推荐

热门文章

备案号:鲁ICP备18000229号-33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2-2026 律界星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