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5日,广西的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小三”雷女士拿着欧先生的遗嘱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该支持谁?
案情:
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但未办理离婚手续。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欧先生出资购买并装修,房产登记在欧先生个人名下。
欧先生决定将房产留给与自己共同生活的雷女士,并于2013年11月6日立了自书《遗书》。
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欧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未达成一致。诉到法院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要求得到欧先生名下的房产。(相关案情来源于中国律界星)
当然,这种认定法律上也是有争议的,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以道德问题影响法律的认定不妥,也要根据遗嘱的形成原因来判断遗嘱的合理性。比如本案欧先生与陈女士分居近二十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雷女士长期与欧先生生活照料生活起居,是欧先生将遗产分配给雷女士的原因,这与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的背景下,私下立遗嘱处分共有财产是有不同。一律认定此类遗嘱无效,有失公平。
争议归争议,不过目前司法实践中,如果确实能认定立遗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属于违反法律和道德的情人关系,通常会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遗嘱无效。
本案2015年6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就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雷女士所持遗嘱无效,驳回了雷女士的诉求。
抛开关于公序良俗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不谈,欧先生与法律上的配偶陈女士分居,与雷女士共同生活近二十年,确实是法律婚姻名存实亡,与雷女士之间没有爱情也应该有感情了。想把自己的房产留给雷女士其实也其合理性。但是无论是欧先生还是雷女士显然不懂法,也不重视法律。
既然法律婚姻名存实亡,为什么不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呢?就算离婚再难,到法院起诉,有20年的时间来主张离婚,也足够法院判决离婚了。如果依法解除了与陈女士的婚姻,自然也就不存在本案遗嘱无效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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