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方面的误区和解读-律界星

房产继承方面的误区和解读

来源:律界星2022-05-203328人看过
导读:案情回放 原告沈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因生活所需曾向沈某借款40万元。2012年7月4日系张某约定的还款日。沈某因联系不到张某,就请自己店内伙计卢某、杜某去张某家。当时只有张某的妻子即被害人彭某在

案情回放

原告沈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因生活所需曾向沈某借款40万元。2012年7月4日系张某约定的还款日。沈某因联系不到张某,就请自己店内伙计卢某、杜某去张某家。当时只有张某的妻子即被害人彭某在家。卢某、杜某经被害人彭某同意进门在其家中等候张某回来,随后几天卢某、杜某二人均在被害人彭某家寝食,彭某请求卢某、杜某二人离开不要影响其生活,但卢某、杜某二人一直未离开。直到2012年7月6日下午被害人彭某偷偷拨打110报警,民警接警后赶来将其二人带走。沈某闻讯后于同日下午赶至当地派出所,向警方承认其让卢某、杜某二人住进张某家中等其回来还款的事实。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沈某、卢某、杜某三人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对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沈某不服遂以公安局为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沈某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问:本案中,沈某的行为是否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是否应受治安行政处罚

答:本案中,沈某本来对张某持有合法债权,在对方多次推脱不还的情况下,他本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权益。而沈某却一时冲动采用非法的方式侵入他人住宅,触犯了国家法律。且原告沈某存在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本应当从重处罚。

问:本案中沈某的行为如果应当受到处罚,被告公安局对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答:鉴于沈某能自愿承认事实,且其与沈某二人本系朋友关系,被害人彭某得知卢某、杜某二人来意后同意让其进门,公安局对其从轻处理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房价不低导致房产继承纠纷不断出现,有关方面的法律知识需要多了解。房产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简单来说,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房产作为重要的财产之一,在作为遗产继承时,当事人可能在认识上容易存在误区,有关的法律知识也知之甚少。所以会出现纠纷。下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房产继承方面的误区和解读。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父亲病故,张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该房应为张和父亲、继母共有。父亲去世,张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且张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张的继母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对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三、把继承开始前已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时刘通过书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赠与了张某,并于逝前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现刘的子女要求按刘的遗嘱继承这份财产。因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使刘-立有遗嘱刘的子女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继承权。

四、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张某所持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卖房屋,过户受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五、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王、赵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认为结婚不登记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的房产。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七、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张、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且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王-张离婚,王-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张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张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八、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林、张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与张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一个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一个人名下,也不能改变林、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九、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李先生拥有一栋商品房,李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李的妻子提出为怀有的胎儿保留份额,李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现在社会,房价居高不下导致房产成为重要财产,因此房产继承纠纷案例也时常发生。国家对房产继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需要提前了解法律知识,以免出现纠纷,因为身外之外伤害彼此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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