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怎样才会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案例
网友咨询:我爷爷奶奶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年纪大了以后一直由我父亲、叔叔和姑姑轮流照顾。前年初,二老病情加重,先后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照顾的责任更重了。在一次家庭会议上,我姑姑说赡养老人本就该是儿子的事,她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以后老人的生养死葬她不管了,将来老人留下的财产她也不会来要。我父亲和叔叔对此默认了,从此兄弟俩担负起照顾老人的责任。
不久前,我爷爷奶奶相继去世,留下了3万元存款和四间瓦房。姑姑在听说我们这里可能会拆迁,将来这四间瓦房能得不少拆迁款后,对当初放弃继承遗产的承诺反悔了,说女儿也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她不愿意放弃。我父亲和叔叔自然不肯答应。请问我姑姑还有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由于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而你姑姑是在二老生前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她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她仍然享有法定继承权。
但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你父亲及叔叔这两年多以来一直赡养二老,在分得遗产时,可以要求适当多分,而你姑姑这几年一直没有对二老尽赡养义务,显然应当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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