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中几个重要问题请示的批复-律界星

《天津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中几个重要问题请示的批复

来源:律界星2022-05-234318人看过
导读:司法部对“关于制定《天津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中几个重要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5年12月26日司发函[1995]430号)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制定《天津市社会法律咨询

司法部对“关于制定《天津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中几个重要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5年12月26日司发函[1995]430号)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制定《天津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几个重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不应将街道乡镇法律服务所列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和《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街道乡镇法律服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设立的法律依据、组成人员、业务范围、机构管理等方面均不同,不应列入该《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能代理参加诉讼。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是解答法律问题的咨询、代书、担任法律顾问以及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能代理参加诉讼。否则,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就会与其设立的宗旨不相符。

此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快速咨询律师

热门文章

备案号:鲁ICP备18000229号-33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2-2026 律界星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