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起诉法律意见书-律界星

免于起诉法律意见书

来源:律界星2022-05-233875人看过
导读: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我依法接受XX市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犯罪嫌疑人小小(化名)本人同意,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小小和仔细

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我依法接受XX市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犯罪嫌疑人小小(化名)本人同意,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小小和仔细阅读本案案卷材料,结合XX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字[2013]第0256号《起诉意见书》,现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对小小聚众斗殴一案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小小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小出生于1997年6月7日,属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犯罪嫌疑人小小的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减轻对其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小小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3年6月3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小小在其父亲的陪同下自行来到公安局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犯罪嫌疑人小小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决心改过自新。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小小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小小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小小年纪尚轻,正处青春期,认识能力、分辨能力较差,做事容易冲动、意气用事,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小小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较好,属初犯、偶犯,由于没有及时处理好人际关系并及时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导致本次事件的发生,实属年少无知的表现,但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小小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表现良好。

犯罪嫌疑人小小因自己的年少无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实在让人感到惋惜,但小小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并决心改过自新。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专设未成年人一章的立法精神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小小到案后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完全遵守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小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自己改过的决心和诚意,这也正是国家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所期望达到的目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小小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和良好的悔罪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未成年人犯罪本就是一个社会问题,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小小的教育改造,使其体会到社会的宽容,有利于其个人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更好地体现“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刑罚原则。

以上意见,请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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