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根据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⒈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⒉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⒊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⒋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⒌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⒍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⒎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⒏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⒐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⒑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⒒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㈡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将申请减、缓、免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递交立案庭工作人员,立案庭主管人员审查签注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告本院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㈢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同意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后,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
㈣以上诉讼费的减、缓、免,只适用当事人立案时的预交,最终诉讼费的承担由合议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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