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可以全部免缴。
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当事人是否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表比例计算诉讼费。
案件类别财产数收费标准
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每件10—50元
涉及分割的财产不超过10000元不另收费
涉及分割的财产超过10000元超过部分按1%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每件50—10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50元
财产案件争议金额或价额(下同)不满1000元每件50元
1001—50000元的部分按4%+10交纳
50001—100000元的部分按3%+510交纳
100001—200000元的部分按2%+1510交纳
200001—500000元的部分按1.5%+2510交纳
500001—1000000元的部分按1%+5010交纳
1000001元以上按0.5%+10010交纳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每件500元—1000元
行政案件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30元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4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每件30元—100元
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20—50元
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10000元以下每件50元
执行金额或价额10001—500000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按0.1%交纳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30元
保全金额或价额1001—100000元的部分按1%+20交纳
保全金额或价额超过100000元的部分按0.5%+520交纳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50万元以下的按标的×0.5%+50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0.1%+2000交纳。
10、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30元;财产保全金额1千元至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1%+20元计算;超过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0.5%+520元交纳。
11、其他诉讼费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1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受理费每件为50元。
依照《民诉法》第179条第1款(1)项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如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又提出上诉的,上诉人应按规定交纳再审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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