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多个当事人必须一并进行诉讼,法院必须一同进行审判的诉讼。构成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二是复数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这是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实质要件。须明确的是,共同诉讼标的不等于复数方当事人必然具有共同的、不可分的权利或义务,因为这一切在诉讼之始处于虚拟状态,未必确定。共同诉讼标的只是表明复数当事人认为他们具有共同的权利,或者被认为负有共同的义务。
2、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哪些多数人的纠纷属于共同的诉讼标的,从而形成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民事诉讼学理有不同的认识。中国民诉理论一般认为,诉讼标的共同的情形主要有:对共同共有财产的诉讼;对合伙组织的诉讼,因连带债权或债务产生的诉讼,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产生的诉讼;共同继承的诉讼。
也有观点主张把共同诉讼标的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之间原来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为必要共同诉讼,具体情形包括:对共有财产的诉讼,对合伙组织的诉讼,承发包期间因承包企业负债引起的诉讼,涉及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责任的诉讼,涉及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诉讼等。二是一方当事人之间原来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由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他们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多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诉讼,企业分立后产生的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诉讼,共同侵权所致的诉讼,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产生的民事责任所致的诉讼等。上述两种观点是目前较通行的观点。
3、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对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人,没有共同起诉或未被共同起诉,将意味着什么?依日本民事诉讼理论和判例,则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就意味着起诉不合法,但若必须成为共同原告的一部分人拒绝起诉或去向不明时,如何保护其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是个困难的问题,日本学理对此存在着对立的见解。而美国民事诉讼法则要求法院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必要当事人予以追加,法院具有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职权,即“强制合并”。
为了解决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共同起诉或被诉的问题,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7条、第58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我们可了解到固定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一般是当时人原来就拥有一定的权利以及义务,通过此权利义务形成的共同诉讼。以上就是律界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相关内容,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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