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
关于调整和制定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收﹝2013﹞51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司法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司法局,省、市(州)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分所):
鉴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0〕206号)执行期限已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行业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调研,决定对律师服务部分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
二、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481号)中规定的《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范自身收费行为。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减免政策,严禁律师在服务项目以外向委托人加收其他费用。
四、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在执行新标准前,需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税务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按程序重新报批。《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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