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内容有哪些
1、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由审判本案的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2、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确定举证期限。
3、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整理争议焦点,证据的交换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平进行,避免“证据突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证据交换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特定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组织当事人进行;
(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3)证据交换应当由审判人员主持,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4)交换证据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对于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4、在证据交换的基础上,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整理和归纳争议焦点。
5、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诉讼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对这些材料,审判人员应当进行认真审核,以便归纳、明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确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的范围。
6、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有哪些
1、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多种程序选择:
(1)转为督促程序。对于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如果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为非讼程序,其审理程序简便、迅速,可以及时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2)庭前调解。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开庭前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及时解决纠纷。
(3)确定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如果受诉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时,对于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选择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问题。对于简单民事案件或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民事诉讼前的相关准备首先需要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让需要出庭的人按时出庭,其次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然后确定举证期限,然后进行审查,最后进行追加当事人,这就是民事诉讼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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