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诉讼上诉期是怎样规定的
1、涉外民事诉讼上诉期的规定如下:
(1)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即判决上诉期是15日;裁定上诉期是10日。
(2)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即上诉期是30日。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六条 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由于一国法院的判决只在其境内有效,因而,如果对其境外的人或财产产生效力,需取得他国的承认,若要执行则需得到他国的执行许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依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使它在本国境内发生效力并得到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包括承认和执行两方面内容,承认和执行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承认是执行的前提,不予承认也就谈不上执行。但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不等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果是使外国判决的效力延及于本国境内,不等于该判决得到执行。因为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还需要满足另外一些条件。一般来说,除给予判决以外,对其他判决只需承认,不需执行。在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不存在公认的国际法,而只是由各国法律规定或通过双边协定解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上诉期,依据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而定。如果有住所的,判决上诉期是15日,裁定上诉期是10日。没有住所的,上诉期是30日。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界星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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