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收到移送起诉材料后告知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律界星

检察院收到移送起诉材料后告知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来源:律界星2022-05-256869人看过
导读:一、检察院收到移送起诉材料后告知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后,告知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如下: (1)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

一、检察院收到移送起诉材料后告知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后,告知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如下:

(1)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当面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电话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被害人众多或者不确定,无法以上述方式逐一告知的,可以公告告知。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4)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

二、刑事诉讼代理是什么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依法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当代理人。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的方式有:口头、电话、书面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界星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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