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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诉讼期间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律界星2022-05-262890人看过
导读:一、民法典对诉讼期间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

一、民法典对诉讼期间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种类

诉讼期间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以期间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比如,立案的期间是七日,从人民法院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算;宣告公民失踪的公告的期间为三个月;上诉期间,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十五日,不服地方法院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十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等。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的期间。比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起诉状的欠缺的期间;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间等。指定期间要明确具体,同时,既不能过长亦不能过短,过长会迟延诉讼的进行和案件的审结,过短会限制诉讼参加人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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