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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律界星2022-05-264535人看过
导读: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虽与第二审程序一样具有救济作用,但与第二审程序不同,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属于事后救济手段。

审判监督程序并非每起行政案件所必经的程序,也不是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只有在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时,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这一特殊程序的存在,目的在于贯彻审判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纠正错宾,保证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举证的原则是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是行政赔偿案件,则由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界星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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