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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后诉讼如何列主体

来源:律界星2022-05-263136人看过
导读:一、破产申请后诉讼如何列主体 申请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诉的,对破产企业诉讼时,仍然列破产企业为诉讼主体,但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一、破产申请后诉讼如何列主体

申请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诉的,对破产企业诉讼时,仍然列破产企业为诉讼主体,但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公司破产的前提条件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是并非就失去了信用,失去清偿债务能力。世界上著名的可口可乐公司曾宣称,其在世界各地的所有工厂都被烧毁的情况下,仍有银行愿意为其提供贷款,这就是信用的作用。企业是一种把土地、资本、劳力、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集合起来的组织。其资产也并非体现在动产(机器、设备等)和不动产(厂房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上。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公司法上对于出资的形态规定越来越宽泛。特许物权(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可转让的技术均可以作为出资成本,显然可以作为出资同样可以在破产的程序中以其进行清偿。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不能够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够清偿为前提条件,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关于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所要注意的是:首先到期债务应是对清偿要求无争议的或有明确名义的债务。尤其是债权人首先提出破产前申请的,如对债务有争议,应当先由人民法院裁判予以确定,才能通过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其次是债务已到期,债权人并没有提出清偿的要求,因为此时清偿义务尚未发生,债务人即使无力还债,不能清偿的情况也未能实际发生。同样也不能够认定为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对债权人未能提出清偿要求的,应该视为默许延期,为的是防止债务人会发生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企业仍然存续,所以对企业提起诉讼的,企业仍然是诉讼的主体,但要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界星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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